大学刑法课44 (第3/8页)
理工的,到了研究所才学习科技法,去年还被我当掉 ,今年重修就把本来消化不良的法学概念都吸收了,证明事在人为,大家要好好 把学长当榜样知道吗?」 老师满意地把孙学长介绍给我们认识。 干,长得比我帅,学期成绩还最高分,搞不好以后专攻智财权还是专利律师 什幺的,月入百万不是问题,老师会不会以后就只跟他示範啊,我我我...「 来,大家想想看,有什幺犯罪行为是平常做出同样的行为并不触法,一定要具备 特殊身分才该当犯罪的?」 老师突兀的大红色身影像只蝴蝶般穿梭在课桌间,引导学生回答。 「贪汙!」 何心瑜道。 「渎职!」 陶锋嘉也抢答。 「图利罪!」 路人男道。 「很好,但是你们有没有发现,你们回答的都偏向哪一种身分?」 老师轻盈地巡了教室一圈,最后身影落在孙鑫淼学长桌前。 「公务员。」 学长淡淡道。 「对,这些犯罪的主行为如果发生在一般人身上,例如学艺股长小平要求柯 俊毅多付2元,否则不帮他订书,会不会成立
刑法2条项的一般受贿 罪?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哈,怎幺可能只为了2元就出卖良心,如果是借姚雨葳来用一下还比较有 可能,可能是刑总课长期下来的制约,我竟忍不住对着朋友妻起了一点淘气的念 头。 「不~~~会。」 同学们异口同声道。 「国家大量地创设这种非自然犯罪的型态,是在维护国家法益,不容国家的 公权力因为公务员的种种行为而被侵犯,然而,在这些犯罪态样之外,还有其他 的犯罪因为行为人的特别身分被入罪,你们再想想有哪些行为。」 老师双手往后撑住孙鑫淼学长的桌上,然后轻轻地撑起小小的屁屁坐上了学 长的桌上,短裙下一双笔直的白皙长腿挂在桌边晃呀晃的,非常性感撩人。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 有人抢答道。 「生母杀婴罪!」 一个拼命翻着小六法的同学接着
刑法272条的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之后又 找到了274条的生母杀婴罪。 「很好,这两个犯罪刚好一个是加重,一个是减轻,非常有利我们理解3 条的意义。大家看
刑法3条─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成立之罪,其共 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第 二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係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大家知道这个条文怎幺解释吗?」 老师慧黠的眼神轻轻环顾教室一圈,除了重修的学长之外,大家都一头雾水 ;我拼命地想理解法条的内涵,也只是一知半解,这文字运用得太好了,拆开来 看各个字都看得懂,合在一起却像印地安人纳瓦荷语编出来的密码一样。 「意思是,如果A君和朋友B君共谋杀害A君的母亲,A君固然该当杀害直 系血亲尊亲属罪,B君则怎幺处理?虽无特定关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也 就是B君在法律上会被评价为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共同正犯,但马上跳到 3条第二项无特定关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A君母亲毕竟不是B君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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