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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刑法课43 (第8/9页)

    一个警员出声喝止汤智伟。

    「这我家的棉被,我不能拿喔?」

    汤智伟有点机车地道,然后把棉被拿起来围住他的下半身,彷彿光明正大地

    做一件再寻常不过,且充满正当性的事。

    其实他也只是为了让杨惠晴在警察面前裸体,增加她的羞耻感。

    「对啊,这是他家。」

    我们也都在一旁附和。

    「到底是怎幺回事?」

    一位刑警问。

    「我也不知道啊,要告人的自己讲吧。」

    汤智伟仍然晃着软软的小鸡鸡,指着缩成一团的杨惠晴道。

    「他们强姦我!」

    杨惠晴指着我们所有人,像个疯婆子一样控诉着,也不在意硕大的双乳已经

    遮掩不住,被超过十个人看光光。

    「警官先生,我相信您有良好的刑事侦查素养,我是刑事法学博士,也是执

    业律师,我建议您…」

    就在老师出面斡旋之后,经过刑总课的训练,我和其他同学们很习惯地裸着

    下体,乖乖地被鉴识人员採样,杨惠晴也由女警採集体内和满头满脸的检体,然

    后到医院验伤。

    我们到分局做完笔录后,接着就等检察官讯问了。

    检察官讯问完的两个星期后,毫无意外地,地检署的诉讼文件寄来了,我们

    几个人都各有一份,因为我们都是「共谋共同正犯」。

    检察官在里头写道:「被告李逸平与杨惠晴为男女朋友关係,并已论及婚嫁

    。被告李逸平施以诈术令杨惠晴陷于错误,并令告诉人在黑暗中误信同案被告汤

    智伟为李逸平,而使告诉人与汤智伟为性交行为。刑法229条项以诈术使

    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性交罪,须行为人主观上有令被害人误信自己为其配偶之

    意图;今李逸平为告诉人之男朋友,其与汤智伟共谋以诈术令被害人误信汤智伟

    为其男朋友而性交,尚难评价为误信为配偶之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本事让女生误以为你是她男朋友、未婚夫,那与她性交

    的行为就无罪,本条罚的是令人误以为为「配偶」。

    「至于刑法22条强制性交之成立,须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

    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性交者,并不包含诈术等手

    段,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性交罪之强制行为。

    何况男女交往,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乃道德之层面,非法律所能

    相绳…」

    这一点,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射精,也就是

    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

    ,不能再继续抽插。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

    成射精,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性交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性交罪之部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精神、身体障碍、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之行为。盖告诉人当时乃

    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故同案被告汤智

    伟对伊施行之性交行为,自不该当趁机性交罪之要件。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

    讼法252条第款为不起诉处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

    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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