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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七) (第9/9页)
他损毁了何心瑜的笔记本、颜射了何心瑜,可能让她感到羞耻,不过老师潮吹的 行为中断了胡文钦射精的因果关係,所以那两个罪名算老师的;也有可能单纯老 师潮吹不足以损毁何心瑜的笔记本,但是加上胡文钦的jingye,让何心瑜的笔记本 糟了殃,这是累积的因果关係,两个都成立毁损罪,喷溅到何心瑜的部份则因为 公然侮辱是行为犯,不看结果,所以不管喷的量多还是少,都构成公然侮辱,当 然还有胡文钦对陈湘宜老师的强制性交,总之我把所有可能的情形都讨论了一 回,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 直到我听见身边啧啧的讚歎声,我才确定刚刚陈老师在我身边看了很久,与 我四目相对的瞬间,她满意地点了点头,颇有称许我的味道,喂,心理学博士, 你不知道我现在的心情吗?你对我愈好,只会让我更难过。 收完全班的小考考卷后,老师换回嘉女的制服,抱着考卷回到研究室。 回忆起三个小时前我还为老师穿着清纯白衬衫、黑色百褶裙而心动,现在看 完她和三个人的性交表演后,却只剩心痛。 注一:刑法上未满6岁有准强制性交罪的问题─立法者为保障青少年少女 ,拟制他们在6岁之前是对性自主的概念很模煳的,所以即使获得他们的同意 而与之性交,刑法上仍然是犯罪,因为其实不是真的强制性交,所以称为准强制 性交罪(227)。 不过如果对4岁以下少年少女进行强制性交,则是另一个法条(222) 了,叫做加重强制性交罪。 刑法22条: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2条:犯前条(指刑法22条)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7条: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简单讲,就是你与未满4岁男女「合意」性交或猥亵,成立227条前2 项,4岁以上未满6岁,成立227条后两项;如果是违反性自主的情况下 与未满4岁男女性交或猥亵,则成立222条,如果是违反性自主的情况下与 4岁以上未满6岁男女性交或猥亵,则不特别成立他罪,仅以刑法22条 论处。 并没有未满岁不能与之性交的条文。 一般人误以为岁才能与之性交大概是搞溷了刑法的责任年龄是岁, 或是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中不得与未满岁人从事性交易的规定,如果 非性交易,满6岁就没有处罚的问题。 注二:当然射精在某些情况下不算是行为,只是单纯的反射动作,但是胡文 钦可以避免却不避免,大可以按住老二让它不要向人喷精,难谓其没有以射精来 达成颜射何心瑜的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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