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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05节 (第2/4页)

在会议桌旁,右手的五根手指熟练的转着铅笔,面前的桌上放着团队配发的记录本。

    可能是最近顾老大要文件比较急,加班比较多,吃过午饭后周云渊有些慵懒,一个劲儿的打哈欠,眼中满是泪花,坐在椅子上时不时的看一眼前方的大屏幕。

    调试好投影仪后,方轶清了清嗓子:“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这个案子是前段时间谢律师签的刑事案子。

    事情的起因是一个叫李继财的村民偷偷将邻村路边圈养的黄牛牵回家……”方轶介绍完案情后,看向谢律师。

    “这个案子案情比较简单,当时是我谈的,李继财的媳妇来签的委托手续,收了一万元律师费。

    方律师你先说说你的想法,然后咱们再讨论。”谢友和放下大茶杯道。

    “好。我个人认为,李继财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一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实施)的实施而废止,但是该解释对于盗窃罪的描述是值得借鉴的。

    由此可知,所谓盗窃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符合上述要件,则构成盗窃罪。

    根据调取的案卷和谢律师的会见记录,李继财偷偷牵走黄牛的目的是为了耕种自家的土地,待土地耕完后,再偷偷送回黄牛,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

    从行为上看,李继财虽然是背着牛主人牵走的黄牛,但是他牵牛走的是大路,一路上有多人看到,并未遮掩行踪,否则牛主人寻找黄牛时也不会那么容易找到。所以我觉得不应该构成盗窃罪。”方轶道。

    “方律师,这个‘秘密窃取’该怎么解释?”周云渊挠挠头问道。

    之前他做过一些诉讼案子,但是都是些民事诉讼案件,而且数量不多,刑事案子风险大,他一直没做过,后来加入顾大通团队后一直在做非诉业务,很少再做诉讼。

    他参与讨论刑事案子更多的是凑热闹,听故事,猎奇心理作怪,他根本就没想过做刑事业务。

    梅小婷听他说完,也咔吧咔吧的眨着大眼睛,托着腮帮子,看向方轶,等待下文。谢友和继续喝着茶水,优哉游哉。

    “所谓的‘秘密窃取’,我觉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在取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任何人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未被发现,客观上也确实未被发现。比如挤车时被人偷了钱包,犯罪嫌疑人、周围群众和被害人都不知道发生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现(实际上已经被发现)而取得他人财物。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未被发现,实际上已经被发现,可以理解为‘掩耳盗铃’。这种情况也很多,比如入室盗窃被发现后,被害人并未惊动窃贼,打电话报警的情况。

    如果正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抢夺犯罪或者其他犯罪。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常见,犯罪嫌疑人窃取财物时,周围的人明明都看到了,却因为惧怕或者麻木(有时,被害人本人也是如此),装作视而不见,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该等‘公然’盗窃的事件也非常多。是否构成盗窃罪呢?这个就要分情况了,不好一概而论。”方轶解释道。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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